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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就《关于有效应对职业投诉举报行为(2)

  明确行政调解程序要求。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关于投诉受理要件、终止处理、现场调解、终止调解等相关规定,对职业投诉依法把好受理关口,强化程序意识,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准确理解和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关于“故意”为欺诈构成要件的要求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调解。对职业投诉举报中反映网页介绍、产品标识、广告、宣传、价格标识中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并要求认定消费欺诈行为的,依法适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相关规定,不宜轻易认定构成欺诈。

 

  四、合理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法用好警告、责令整改等手段。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和落实涉及食品、广告、价格、不正当竞争等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标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要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规范行政复议审查

 

  推动确立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及复议范围。对申请人不是基于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申请复议的,与集中受理复议机关开展对接沟通,建议并推动其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予受理或驳回。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人因不服行政机关民事纠纷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而申请复议的,应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报承办部门不得通过向经营者施加压力给予职业投诉举报人经济利益的方式,促其撤回行政复议。对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且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影响市场秩序的,应及时建议集中受理复议机关继续审查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六、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制度

 

  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以下简称异常名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投诉举报数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复议或者诉讼数量、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数量、主要反映问题、涉及领域或商品服务类别等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异常名录的编制和动态更新工作,相关信息实现系统共享。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异常名录通报当地法制机构、信访部门和人民法院等。

 

  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对疑似职业投诉举报或具名举报且共用同一手机号码或同一个电子邮箱的,可多渠道核实其身份信息,要求其提交身份证明原件、提请当事人到场核实身份、通过有关部门核实举报人相关身份信息等。

 

  依法落实举报奖励的规定,对疑似职业投诉举报和异常名录内的相关举报人可视情不予奖励或从低奖励(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对被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确认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人员,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七、强化行刑对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公安部门进一步完善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要注重强化对投诉举报的大数据分析,发现和积累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在办理职业投诉举报过程中要主动对接被投诉举报人,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依法处理程序并不会因投诉举报人撤回投诉举报而终止,如涉嫌存在要挟、敲诈等行为,建议其主动收集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提高应对的主动性。针对食品等领域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等要挟、欺诈等方式索赔以及长期多次进行不实举报,以不再骚扰企业正常经营为要挟,要求企业支付一定“好处费”等涉嫌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加强信息化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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