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安徽)水生生物保护工作(2)
时间:2019-04-09 19: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六)全面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确定、适时调整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保护等级,严格水生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惩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境的违法行为。实施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繁育和种群恢复工程,制定保护规划和方案,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全方位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
(七)强化源头防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增强水电、航道、港口、采砂、取水、排污、岸线利用等各类规划的协同性,加强对水域开发利用的规范管理,严格限制并努力降低不利影响。严格贯彻落实《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加强沿江排污口监管,加快建设工业和城乡居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实施小流域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一批湿地保护区,从源头上阻绝污水直接排入河湖。对涉及水生生物栖息地的规划和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强化水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统筹处理好开发建设与水生生物保护的关系。(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八)加强保护地建设。结合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在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长吻鮠、刀鲚、“四大家鱼”等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关键生境建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其他保护地,实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统筹协调保护地与人类活动之间的关系,优化调整保护地主体功能和空间布局,在科学论证和依法审批的基础上,确定保护地功能区范围,合理规范涉保护地人类活动。开展水生生物保护区规划制定修订和勘界立标工作,强化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完整性保护,对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支流进行重点修复。(牵头单位: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九)提升保护地功能。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各类保护地管理机构和人员,在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根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动物名录和保护等级变动,依法依规调整保护地级别。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和水域生态监控能力建设,增强监管、救护和科普教育功能。持续开展专项督查检查行动,及时查处和有效防止水生生物保护地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不落实等问题。(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充分考虑修复措施的流域性、系统性特点,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支持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科学确定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影响补偿范围,规范补偿标准,明确补偿用途。严格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涉渔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生态补偿的主体责任,落实各项水生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加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游与下游横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建设;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与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积极推进涉水生生物保护区在建和已建项目督查,跟踪评估生态补偿资金、项目建设等补偿措施落实情况,对已批复并竣工的建设工程开展水生生态影响后评价,确保生态补偿措施到位、资源生态修复见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十一)加快推进重点水域禁捕。科学划定禁捕、限捕区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率先实现常年禁捕,到2020年,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逐步实行合理期限内常年禁捕的禁渔期制度;进一步强化巢湖等重点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巩固渔民上岸安居后续工作,强化精准扶贫政策落实,通过资金奖补、就业扶持、社会保障等措施,引导捕捞渔民加快退捕转产。健全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在种群数量增加、资源恢复的基础上,适度、有序、规范开展湖泊、水库等水域渔业捕捞。(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