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4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号)(2)
时间:2021-02-26 08:3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不予立案,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宾市翠屏区芬姐食品经营部不予立案。 
 三、彭州市丽春镇蔡氏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新都区新繁镇鱼都泡菜厂生产的老坛泡酸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7日,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彭州市丽春镇蔡氏食品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新都区新繁镇鱼都泡菜厂生产的老坛泡酸菜(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0-09-15)。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新都区新繁镇鱼都泡菜厂于2020年12月7日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新都区新繁镇鱼都泡菜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新都区局于2021年2月5日对新都区新繁镇鱼都泡菜厂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76元(大写:柒拾陆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240元(大写:伍万零贰佰肆拾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新都区局责令新都区新繁镇鱼都泡菜厂对生产现场的环境卫生加强监督,对生产设备的清洗消毒加强监督,规范添加剂的管理及使用。新都区新繁镇鱼都泡菜厂针对问题做出了整改:调整盐水使用时间为当天;严格按照产品配方比例生产;规范添加剂管理及使用;规范库房管理、真实记录复核、建立添加台账等。 
 新都区局已于2020年12月30日对新都区新繁镇鱼都泡菜厂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彭州市丽春镇蔡氏食品经营部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彭州市局于2021年2月2日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调查,造成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严,彭州市丽春镇蔡氏食品经营部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彭州市局责令彭州市丽春镇蔡氏食品经营部对库房其他批次的产品进行退回。 
 彭州市局已于2021年1月25日对彭州市丽春镇蔡氏食品经营部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都江堰市家汇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千香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凤爪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9日,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都江堰市家汇购物中心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千香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凤爪(规格型号:238克/袋;生产日期:2020-09-01)。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都江堰市家汇购物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都江堰市局于2021年1月2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4袋; 
 (3)没收非法所得109元(大写:壹佰零玖元整); 
 (4)罚款人民币15000(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