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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4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号)

  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4批次涉及我省的总局本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洋槐蜂蜜 便携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6日,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通过网购方式在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淘宝店铺(店铺名:山妹子蜜蜂园)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洋槐蜂蜜便携装(规格型号:450g(15克×30袋)/瓶;生产日期:2020-07-01)。经检验,“诺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德阳市广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整改,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广汉市局于2021年1月12日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蜂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采购蜂蜜原料所使用的检验试剂盒对诺氟沙星不敏感,未能检出。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立即采取了整改措施: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加强进出厂检验,严格控制每一个生产加工环节,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广汉市局已于2021年2月4日对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金牛区局于2020年11月30日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蜂蜜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的义务,金牛区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下架并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

 

  金牛区局已于2020年12月7日对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宜宾市翠屏区芬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黄府河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8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在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通过网购方式在宜宾市叙州区芬姐食品经营部淘宝店铺(店铺名:川妹子美食坊)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黄府河酱油(规格型号:400毫升/袋;生产日期:2020-11-06)。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3日向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公司配合翠屏区局对生产日期为11月6日的产品不合格原因展开调查发现:二级经销商宜宾市翠屏区伍小平调味品经营部于2020年11月7日在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黄府河酱油170箱。11月8日,二级经销商给宜宾市翠屏区芬姐食品经营部送货时三轮车发生事故, 货车和车上的30箱酱油全掉进沟里,部分酱油发生破损漏袋。二级经销商将未破损的15箱清理完毕,配送其中10箱至宜宾市翠屏区芬姐食品经营部。后宜宾市翠屏区芬姐食品经营部发现酱油有漏袋现象,二级经销商仅为其更换了明显漏袋的4包酱油。2020年11月18日,宜宾市翠屏区芬姐食品经营部在网上销售了1箱酱油共计35袋,被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测到菌落总数超标判定为不合格。

 

  经调查,二级经销商宜宾市翠屏区伍小平调味品经营部在明知产品受到损坏,依然把问题产品销售给终端经销商宜宾市翠屏区芬姐食品经营部,导致其在网上销售的产品被抽检判定为不合格,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翠屏区局已对宜宾市翠屏区伍小平调味品经营部立案调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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