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东昌府区处罚19起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
时间:2021-02-03 18:2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2020年08月1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生鲜诱惑瑞合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0年08月12日的山芹、西芹和黄豆芽进行抽样检测,经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1、山芹的检验结论为: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西芹的检验结论为: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黄豆芽的检验结论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经营山芹、西芹违法所得7.68元,罚款7000元;
2、没收经营黄豆芽违法所得0.81元,罚款14000元。
罚没合计:贰万壹仟零捌元肆角玖分(21008.49元)。
08
2020年08月1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省聊城百大连锁有限公司阿尔卡迪亚六期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0年08月12日的富士苹果进行抽样检测,经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捌元肆角整(28.4元)
2、并处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
罚没合计:捌仟零贰拾捌元肆角整(8028.4元)。
09
2020年09月21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昌府区美玉商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09月03日的“庆和洋槐蜂蜜”进行抽样检验,经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玖元整(29元);
2、并处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罚没合计:陆仟零贰拾玖元整(6029元)。
10
2020年09月22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华联超市经营的月饼和豆腐皮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月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豆腐皮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12月27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叁圆零肆分(3.04元);
2、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捌仟零叄圆零肆分整(8003.04元)。
1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