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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十大典型案例(3)

  2020年5月29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安装在通山某小区的十七台电梯2019年安装使用至今无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该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咸安区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消费者举报,咸安区市场监管对咸安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办理汽车贷款服务中收取服务费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提供汽车贷款服务过程中向消费者宣传赠送“精品”、“代办上牌”零费用,目的是为突出优惠政策,吸引消费者办理按揭贷款购买车辆,而实际办理过程中,向消费者收取了“精品”、“代办上牌”费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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