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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十大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成效和执法能力水平实施检验的的一次大考。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奋战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一线,经受住了全方位考验,及时有效地查处了一大批哄抬价格、假冒伪劣、食品安全监管、不正当竞争等典型案件,有力地维护了正常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净化和优化了我市营商环境。

 

  案例一:

 

  湖北某畜禽屠宰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0年1月19日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启动应急一级响应以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连续接到投诉举报:反映疫情期间湖北某畜禽屠宰有限公司经营的猪肉价格过高和违法违规乱涨价。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迅速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20年1月19日至1月23日的五天内,将白条肉批发均价从48.948元/公斤涨到54.471元/公斤,涨幅达11.283%,白条肉批发均价较1月19日连续大幅度递增,且白条肉批发均价涨幅远高于毛猪进价涨幅。批发价的频繁上涨直接推动白条肉市场零售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笫十四条第(八)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通城县葛某哄抬价格案

 

  2020年1月26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举报称葛某经营的某超市在疫情防控期间生蔬类商品大幅度提高物价。经查,2020年1月24日,当事人从湖南岳阳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花茄子、生姜、铁棍山药等蔬菜3087斤,货值金额16276元。2020年1月26日,该超市在蔬菜销售区销售上述蔬菜时,均没有明码标价,其销售价格在进价基础上加价率均达到53.5%至64%,与以往加价率10.6%至35%相比,高出20%以上,销售额为25189元,利润8913元。

 

  当事人利用不明码标价的手段哄抬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8913万元,罚款4.45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嘉鱼县某精米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嘉鱼县市场监管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对该县某精米厂生产加工的某批次大米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当事人于2020年7月14日生产的某批次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0CJ0378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195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电商平台崇阳运营商李某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案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订餐平台监测,发现某电商平台崇阳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超范围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公示、超期等行为。2020年1月10日,该局对某电商平台崇阳运营商李某进行约谈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5月13日,通过核对该电商平台崇阳运营商李某上传的审查信息,发现11户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仍存在超范围经营,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并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咸安区戚某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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