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十大典型案例(2)
时间:2021-01-20 15:4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2020年7月14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咸安区农贸市场戚某经营的摊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经查,当事人该批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共230斤,货值金额为5865元。当事人该批猪肉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没有销售,实际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230斤,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崇阳县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0年6月11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大药房检查时,发现其处方药销售柜上摆放有旺方?肺气肿片18盒,其中1盒外包装未注明产品批号、未标明有效期等内容,其他的外包装注明产品批号为200105、标明有效期至2021.12。
经查:2020年4月6日,当事人通过网上从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物流方式购进批号为200105的旺方?肺气肿片共计20盒。至案发当事人以19元/盒的价格销售了2盒,库存18盒,货值金额3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四)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药品,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赤壁市刘某未经备案生产医疗器械和生产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2020年5月11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借用某公司住所加工生产一次性隔离衣。当事人无法提供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信息表,现场不具备与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建立生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工艺文件,无检验人员。经查,违法生产“医用一次性隔离衣”2080件,货值金额合计为156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加工的医疗器械未取得备案和生产加工医疗器械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行为。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加工医疗器械未取得备案的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在30日内取得医疗器械备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用一次性隔离衣,罚款10.9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崇阳县吕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崇阳县吕某经营的运动品牌店涉嫌销售假冒知名品牌运动鞋及运动服装。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库存的标注有阿迪达斯、耐克标识运动鞋、服装进行了抽样鉴定。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认定当事人库存的标注有阿迪达斯、耐克品牌标识的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销毁侵权服装、运动鞋,罚款22.82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通山县某电梯工程公司未按规定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