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15(4)
时间:2021-01-05 11:5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三十条 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扩大辖区内助餐配餐服务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需报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区长者饭堂及运营机构的名册清单,报市民政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通过广州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区民政部门应当主动公布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二条 民政、市场监管、社会组织管理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长者饭堂运营和服务的监管。
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长者饭堂的日常运营、人员资质、食品安全、卫生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日常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和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长者饭堂及其运营机构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民政及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及本单位的管理情况,督促长者饭堂运营机构进行整改落实,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
第三十五条 助餐配餐服务项目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年度评估中不合格的,由区民政部门督促长者饭堂运营机构整改。
第三十六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视情况责令整改、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
(一)擅自关停;
(二)餐饮质量较差,老年人投诉较多;
(三)正常运营期间内连续3个月没有老年人就餐;
(四)出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并由有权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市、区民政部门及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规定共享至市有关部门、人民银行等单位建立的诚信数据库。
第三十八条 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的监督管理中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