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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15(2)

  第七条 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建设和举办、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设置长者饭堂,征求区民政部门意见后,开展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


  鼓励优先采取自建厨房服务模式设置长者饭堂。


  第八条 各区应综合考虑服务需求、建设装修、设备购置等因素,安排长者饭堂的建设经费。建设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由区民政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合同要求拨付给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服务机构。


  第九条 长者饭堂应当具备集中就餐和送餐上门服务功能。


  第十条 长者饭堂原则上应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运营管理。长者饭堂的运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取得相应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二)有与开展助餐配餐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其中,运营机构在长者饭堂场地内制作、加工、分餐或者分餐并消毒餐具的,应符合我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无现场加工环节,仅对配送到长者饭堂的成品进行分餐或者分餐并消毒餐具的,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


  (三)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长者饭堂的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集中就餐区使用面积不小于25㎡,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二)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并进行适老化改造;


  (三)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设置就餐等功能区,并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空调等设施设备;


  (四)按规定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安全承诺书等制度以及助餐配餐服务信息等;


  (五)符合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长者饭堂统一命名为“XX区XX街道/镇XX社区/村/片区长者饭堂”,由区民政部门进行编号管理,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广州市长者饭堂标识。


  第十三条 长者饭堂应当在工作日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早餐、晚餐服务和周末、节假日服务。


  第十四条 长者饭堂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和时令变化,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禁忌,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每周或每月更新食谱。


  第十五条 助餐配餐服务收费价格由区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长者饭堂运营机构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长者饭堂因成本变动要调整收费价格的,应在事前事后向服务对象进行公示,并按照协议约定征得区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


  第十六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财务、培训、信息、安全、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在运营管理和服务开展中遵守国家、省、市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的有关规定和服务标准。


  第十七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及其合作机构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完善餐食溯源机制,做好食品留样,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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