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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案件通报新闻发布会(2)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销售河豚案件。河豚,学名“河鲀”,其卵巢、肝脏、肾脏、生殖腺、眼睛、血液、鱼籽等含有剧毒的“河豚毒素”,仅0.5毫克就能致人死亡。但因为河豚肉质鲜美,被“吃货”们视为舌尖上的惊险美味,特别是在部分沿海地区有食用河豚的传统,但是因为处理不当或误食,中毒事故甚至致人死亡的事例时有发生。目前,对于河豚中毒尚没有特效药物,且中毒发病时间快,死亡率高,治疗以早期的催吐、洗胃为主。

 

  为规范养殖河豚加工经营活动,促进河豚鱼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防控河豚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2016年,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该通知明确“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李某某团伙制造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份以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内发现多起销售假冒红牛饮料线索。经过调查,执法人员锁定本地销售网点“玉环朝武酒业商行”,在该商行仓库内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红牛”饮共389箱,加上前期在物流点查扣该饮料500箱,共计889箱,并对当事人李某某立案调查。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移送公安部门。

 

  案件移送后,为了进一步追溯涉案假冒饮料来源,查明制假窝点,2019年10月-12月,由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奔赴千里,前往河北邯郸、天津、河南漯河、湖北孝感等地对销售网络、生产窝点进行调查,最终一举端掉该制假售假窝点,抓获该团伙成员10人。截止案发,该团伙制造销售上述假冒红牛饮料15000余箱,货值207万元。

 

  该案件被列为省公安厅督办案件、列入公安部“集群”战役。涉案人员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中两名涉案人员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两年四个月不等。

 

  二、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山寨”食品案件,查获的假冒红牛饮料外包装、标识与正品极其近似,消费者很容易混淆。该制假售假团伙分工明确,有专人分别负责整体运营和法律规避,联系灌装生产厂家、饮料罐制作商、纸箱制作商并进行发货,联系经销商并进行销售。一些经销商缺乏对于商标侵权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法制意识薄弱甚至抱有侥幸心理,一味追求谋取利益而忽视对于商品进货来源的严格审核与细致查验。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相关饮料时注意甄别真假,如发现假冒饮料及时举报。

 

  张某某经营

 

  不合格河虾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9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测中心对某菜市场某水产品摊位销售的河虾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显示:该河虾中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判定不合格。

 

  经调查,2020年6月29日当事人从温岭市某某处购得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河虾,并于同日返回玉环某菜市场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的河虾,且未建立河虾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准确提供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鉴于当事人的涉案金额较少,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玉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3000元,共计罚没款3060元。

 

  二、案件警示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食品抽检力度,重点对辖区农贸市场、餐饮店销售的河虾、海蜇等水产品,蔬菜、豆制品、肉类(猪肉、牛肉、鸡肉、鸭肉)等农产品以及油条、馒头、年糕等食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样检测。2019年以来,通过抽样检测发现并查处的各类食品案件共173件,罚没款共149.19万元,同时追溯问题食品的来源,对源头进行精准打击,确保玉环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吕某某销售

 

  有毒有害性保健品案

 

  一、案情简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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