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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检察机关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典型案例(3)

  2012年至2019年9月7日,肖某某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上门推销的方式,以治疗风湿骨痛和保健为由,将高效风湿定胶囊、“沙棘黄精、苹果菠萝、维葡”固体饮料、花旗参胶囊、补肾丸等药品、食品销售给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太和镇等中老年村民,从中牟利。2018年以来销售高效风湿定胶囊约200瓶,销售金额2万元。案发后,经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肖某某销售的高效风湿定胶囊,检出吲哚美辛、布洛芬,应按假药论处。2019年12月11日,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以肖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移送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6日,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对肖某某提起公诉。2020年3月27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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