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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检察机关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典型案例(2)

  2018年,李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经营一凉茶店,其在配制的凉茶中添加药品对乙酰氨基酚并对外销售。2020年8月10日,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以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0日,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量刑建议。清城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认定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项。

 

  案例四:梁某某销售假药案

 

  【法律要旨】

 

  假药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也可能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国家制定了严格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罪不以实际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不良后果为构成犯罪要件,只要实施了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梁某某在明知阮某某经营的清远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向该公司购进中药材、中药饮片。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上述药品均属假药。梁某某购进总价4万多元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在其负责的阳山县七拱镇火岗村第二卫生站用于为病人诊治病症,非法获利共6千多元。2018年9月26日,阳山县公安局以梁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移送阳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0月25日,阳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梁某某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2018年11月27日,阳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梁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案例五:麦某某、比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法律要旨】

 

  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收购、加工,并销售给他人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案发,麦某某、比某某夫妇在英德市东华镇经营鸽子肉买卖生意,从周边养殖户中收购残次鸽,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在其租住处私自宰杀,由比某某负责清洗和包装,然后存放于冰柜内用于销售。201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其租住处查获675.32市斤屠宰好的鸽子肉,经抽样检测,新城疫病毒核酸样品阳性率100%(新城疫为一类动物疫病),部分样品的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核酸阳性率为50%。2020年3月18日,英德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6日,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7月2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比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六:肖某某销售假药案

 

  【法律要旨】

 

  在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的背景之下,针对老年人的食品、药品、保健品欺诈行为高发,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对于此类行为应以诈骗罪、生产及销售假药罪、生产及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进行规制,从严从重进行打击。

 

  【基本案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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