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4)
时间:2020-12-02 11:3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在活禽交易限制区内私自屠宰活禽后出售的,以从事活禽交易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在设区的市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不执行临时性休市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市场开办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活禽交易市场在定期休市日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市场开办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动物防疫、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家禽交易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