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甘市监通告﹝2020﹞第16期总第55期)(3)
时间:2020-11-24 13: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在七里河区郎舅鲜鸡肉批发部抽检的乌鸡,购进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30公斤,货值1050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应该是在饲养过程中添加的。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所购货品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有票据说明其货品购进的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十二、秦州区永翠食杂店销售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秦州区永翠食杂店抽检的乌鸡,购进时间为2020年7月6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4.6公斤,货值138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应该是在饲养过程中添加的。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及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书,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要求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十三、秦州区小岛水产品经营店销售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秦州区小岛水产品经营店抽检的乌鸡,购进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12.5公斤,货值325元,已全部售完。分析原因应该是在饲养过程中添加的。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及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书,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要求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十四、秦州区小时鲜水产店销售的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秦州区小时鲜水产店抽检的乌鱼,购进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28公斤,货值728元,已全部售完。即时产品现场宰杀,无法召回。该单位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氧氟沙星的农产品乌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国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经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乌鱼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秦州区小胡水产经营部销售的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秦州区小胡水产经营部抽检的乌鱼,购进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13.4公斤,货值348.4元,已全部售完。零售环节,现场未发现有人为添加。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涉嫌犯罪,移送天水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秦州区李勇土鸡经营部销售的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秦州区李勇土鸡经营部抽检的乌鱼,购进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企业购进共计15.2公斤,货值395.2元,已全部售完。零售环节,现场未发现有人为添加。该单位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氧氟沙星的农产品乌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国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经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乌鱼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天水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秦州区海湾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