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甘市监通告﹝2020﹞第16期总第55期)
时间:2020-11-24 13: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本级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现将2020年国家本级食品抽检中涉及我省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水新合作兰天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甘肃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肠(香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天水新合作兰天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抽检的甘肃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肠(香辣味),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日,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营环节:经查,企业购进40袋, 共计1.68公斤, 货值528元,全部销售完毕。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进货线索等清晰可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免于处罚,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生产环节:经查,企业生产296袋,共计142.08公斤, 货值2464元,全部销售完毕。原因详情:运输过程中未达到产品运输条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下达处罚决定书,白市监罚字【2020】33号,没收非法所得金额880元,责令停产停业,罚款50000元。责令整改,企业提交整改报告。
二、七里河区富林水产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七里河区富林水产店抽检的牛蛙,购进日期为2020年7月19日,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企业购进10公斤, 货值280元,全部销售完毕。原因可能是在饲养过程中导致的。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所购不知道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有票据说明其购进的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三、秦州区宏协海鲜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秦州区宏协海鲜店抽检的牛蛙,购进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企业购进7.5公斤,货值300元,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 经营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牛蛙”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落实查验货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及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改,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秦州区广东活鲜城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秦州区广东活鲜城抽检的牛蛙,购进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企业购进11公斤, 货值374元,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 经营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牛蛙”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落实查验货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及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改,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秦州区自立水产经销部销售的多宝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秦州区自立水产经销部抽检的多宝鱼,购进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