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经营过期食品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件的处理(3)
时间:2020-11-13 11: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笔者比较赞同对没有加重情节的一般性生产经营过期食品案件在三千至一万元幅度之内量罚,这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前面已经提到,执法办案人员要注意收集生产经营过期食品存在主观故意的证据,对有证据表明存在主观故意的,比如低价购进过期食品、篡改保质期、多次或多品种多数量经营、已发生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则不宜从轻减轻处罚,以体现“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