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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经营过期食品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件的处理

  鉴于现今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中,就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违反贮存管理规定行为普遍存在的混淆认识和取证与事实认定、自由裁量等方面的困惑与争议,笔者试作厘清,以供参考和讨论。为简化表述,本文所称过期食品,包括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其食品原料;所称经营过期食品,包括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所称《条例》,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一、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过期食品与贮存义务的法律设定

 

  (一)总的义务设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的义务设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关于贮存环节的义务设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注:还应包括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其他规定,不限于五十四条,比如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自查制度、负责人责任等)。

 

  《条例》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从以上一法一例不难看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过期食品贮存与禁止生产经营的义务设定是分开的,同时可以看出《条例》第二十九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细化规定,不能混为一谈。生产经营者应分别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机关应分别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

 

  二、经营过期食品和违反过期食品贮存管理规定行为具有可罚性

 

  对经营过期食品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罚则十分明确,依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对违反过期食品贮存、无害化处理规定的,一法一例均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罚(条例中并列规定依照条例七十五条处罚,是针对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罚的特别规定),对初次违反的,应先责令改正,处罚方式和幅度明显轻弱于前者,这与该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是相当的,该罚则设计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两种违法行为各有罚则,都具有可罚性,对经营过期食品的,不能以贮存、存放、清理不当而错误的适用责令改正,不能张冠李戴、移花接木。

 

  三、经营过期食品的取证及事实认定

 

  经营过期食品违法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基层日常监管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食品过期很容易变质,产生大量的真菌或细菌,这其中也包含很多致病菌,譬如霉菌毒素,会导致人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甚至会引起细胞癌变,而且霉菌毒素化学及物理稳定性较强,简单的清洗和加热很难灭杀霉菌毒素的活性。因此,对经营过期食品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消除隐患,杜绝后患。

 

  (一)关于调查取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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