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
时间:2020-09-11 10:2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食品严违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或变更的,或者食品严违名单所依据的刑事判决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删除或变更相关食品严违名单信息。
相关主体对食品严违名单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判决之外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并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四、联动监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可对列入食品严违名单对象采取下列监管、惩戒措施:
(一)对被列入食品严违名单对象的申请申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等处理。
(二)依法禁止或限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被实行市场和行业禁入的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后依法立即停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检验检测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或备案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该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提高风险管理等级;
(四)责令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
五、组织实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食品领域的规定失效,以本方案为准;药品领域可参照本方案执行,由省药监局具体规定。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推动社会共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