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1号)
时间:2020-09-11 10:2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8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2053号),共涉及我区4家生产经营企业的2个批次产品。现将以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果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在银川市西夏区新小线公路北侧宁夏红玛瑙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抽样,抽取其销售的“红玛瑙”枸杞果糕(芒果味,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抽样基数为80袋,抽样数量为10袋,标称生产企业为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和霉菌。
(二)对企业处罚情况。被抽检的“红玛瑙”枸杞果糕(芒果味,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是银川红玛瑙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双方之间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由宁夏红玛瑙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企业的行为已构成销售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的食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在调查此案过程中,该企业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在收到食品不合格通知后,及时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族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对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不合格的“红玛瑙”枸杞果糕70袋;3、罚款人民币50000元(银市监西罚字〔2019〕147以
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镇北堡镇监督管理所在调查时,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能够提供2019年9月10日生产的“红玛瑙”枸杞果糕(芒果味)的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手续。根据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镇北堡镇监督管理所提供的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显示,该企业生产枸杞果糕的生产流程均采用全封闭、全自动的智能生产流水线生产加工,员工不能直接接触半成品,经企业分析,2019年9月10日生产的“红玛瑙”枸杞果糕(芒果味)菌落总数和霉菌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果糕在生产过程中原料把关不严等因素造成。
镇北堡镇监督管理所对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1月1日,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红玛瑙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书。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加工生产“红玛瑙”枸杞果糕(芒果味)80袋(净含量:230克/袋,生产时间:2019年9月10日),生产后全部销售给了宁夏红玛瑙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价为4.56元/袋,成本价为4.36元/袋,货值金额为364.8元。至案发时,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召回上述“红玛瑙”枸杞果糕70袋,实际销售了10袋,当事人每袋赚取0.2元,违法所得2元。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召回上述不合格“红玛瑙”枸杞果糕,当天由镇北堡镇监督管理所全部依法扣留,并进行销毁处理。
二、宁夏红玛瑙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枸杞果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银川市西夏区新小线公路北侧宁夏红玛瑙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样,抽取其销售的“红玛瑙”枸杞果糕(芒果味,生产日期:2019年9月10日),抽样基数为80袋,抽样数量为10袋,标称生产企业为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测,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霉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