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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9-11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246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方案

 

  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健全食品信用惩戒机制,推进全省食品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本方案所称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下简称“食品严违名单”)指因食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收到法院生效判决情况的主体名单,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测等机构以及依法受到市场和行业禁入的相关责任人员名单。

 

  食品严违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托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与社会共治系统(以下简称“共治系统”),实施共治系统食品严违名单信息全面录入、自动汇总共享、各级验证限入,共治系统内实行“谁处罚、谁认定、谁录入”,按照“谁处罚、谁公示”通过本级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公示。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全省食品严违名单的统一管理,负责因受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或收到省高院生效判决情况的、应列入食品严违名单的认定、录入共治系统、信息管理更新、公示以及本级验证限入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因受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或收到同级法院生效判决情况的、应列入食品严违名单的认定、录入共治系统、信息管理更新、公示以及本级验证限入工作。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因食品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收到法院生效判决情况的严违名单相关信息,全部通过软件信息化管理,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纸质上报,省局不再统一发布。

 

  二、工作对象

 

  存在下列严重违法失信情形之一,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收到法院生效判决情况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测等机构,应当列入食品严违名单(法律依据见附件1):

 

  (一)违反食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

 

  (三)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五)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

 

  (六)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等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依法应纳入食品严违名单的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测等机构存在上述情形,且法律法规规定应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的,相关责任人员应一并列入食品严违名单。

 

  对依法应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的主体,列入食品严违名单的期限与法定禁入期限一致。

 

  三、工作流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相关主体符合列入食品严违名单情形的,要制作食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表(附件2),对内在共治系统全面录入严违名单信息,对外通过本级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公示。

 

  食品严违名单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列入食品严违名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列入食品严违名单的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公布时应隐去第11至第14位数字);

 

  (三)主要违法失信行为;

 

  (四)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和处罚决定书文号;

 

  (五)列入食品严违名单的期限;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其他事项。

 

  相关主体对食品严违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影响食品严违名单的公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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