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1号)(2)
时间:2020-09-11 10:2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镇北堡镇监督管理所在调查时,宁夏红玛瑙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能够提供2019年9月10日生产的“红玛瑙”枸杞果糕(芒果味)检验合格证等相关手续。经查,宁夏红玛瑙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从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红玛瑙”枸杞果糕(芒果味)80袋,购进货值货值金额为364.8元,销售给抽样机构10袋,剩余70袋,已退回生产企业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镇北堡镇监督管理所于2019年11月5日在生产厂家宁夏丝路明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扣留70袋“红玛瑙”枸杞果糕,并进行销毁处理。
鉴于该企业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且态度诚恳,现场提供了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记录、销售记录、退货记录等资料,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银市监西罚字〔2019〕1462
号)。
三、宁夏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乡村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9月17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高速公路销售分公司鸣沙服务区加油站(西区)销售的乡村豆(葱香味蚕豆,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批号20190729)进行监督抽样,抽样基数为35袋,抽样数量为30袋,标称生产企业为宁夏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测,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被抽检的乡村豆(葱香味蚕豆,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批号20190729)为宁夏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宁夏盛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配送销售至宁夏高速公路销售分公司鸣沙服务区加油站(西区)。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德胜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宁夏盛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该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此案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收到上述食品不合格的通知后,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准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对宁夏盛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7.08元;2、罚款50000.0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