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规范的通知(豫政食(4)
时间:2020-07-23 18:4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二十六条 采购的食材应新鲜保质,不易于饲养的食材应分餐采购或送货。验收食材时要认真查看食物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感官性状,查看预包装食品标识标签,查看各类食材索证索票和检验证明(报告)。对感官性状异常、过期食材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材应及时处理,严防流入餐桌。
第二十七条 食材按照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离地存放,荤素、生熟不得混放,避免交叉污染。食材现场应有专人进行看管,容易变质的食品应冷藏或冷冻保存。
第二十八条 动物类、植物类、水产类食品应分类清洗,冷冻食材应充分解冻。清洗蔬菜时,宜利用水洗、浸泡(20-30)分钟、开水焯等方式去除农药残留和杂质。 在清洗过程中,要对食材进行再次检查,发现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不得使用。
洗好的食材及盛放的容器不得直接存放于地面,可采用简易备餐板、货架等,将盛放洗净食材的容器置于上面,不得叠放。
食材分切时,应按照动物类、植物类、水产类进行分类使用砧板、刀具,对砧板、刀具和容器使用红绿蓝色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热食加工区域内生熟盛放容器进行分类摆放,仔细检查核对并确认盛放熟食容器的清洁和消毒,避免生熟容器混用,防止交叉污染。
加工热食前,应对清洗的食材和半成品进行再次感官检查,对调味品的保质期和质量进行再次检查,及时去掉不符合要求的原辅料。加工热食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物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分餐前要仔细检查核对并确认盛放热食容器的清洁和消毒。要控制备餐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 小时。烹饪好的热食用于冷食制作的,应及时移送至凉食专间进行保存。
隔餐、隔夜的熟食食用时应先检查未变质,再次彻底加热煮透。
第三十条 冷食类储存、加工不规范是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冷食中的荤菜,例如:烤鸭、烧鸡、牛肉等对温度、时间等要求较高的食品。若实际硬件无法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应尽量减少数量。
第三十一条 加工制作冷食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有冷食专间(区或柜),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加工冷食人员应佩戴口罩帽子,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
冷食专间(区或柜)应配有酒精、消毒液等消毒物品,砧板和刀具应专用,加工冷食前后应对砧板和刀具进行消毒。
加工冷食前应仔细检查核对并确认盛放冷食容器的清洁和消毒。
冷食的备餐时间应不超过2 小时,不得使用隔餐、隔夜的冷食。
冷食制作工用具应生熟、荤素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十二条 外购熟食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到具有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熟食。
购买的熟食待冷透后装入清洁、卫生、密闭的容器或食品用包装材料中运输。
外购熟食宜在2 小时内食用。存放2 小时以上且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食用前应进行再加热至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
第三十三条 餐具和操作区域内使用的食品容器、用具应清洗消毒后使用,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毒一次。用于清洗的洗涤剂和消毒药物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餐具和操作区域内使用的食品容器、用具清洗消毒应严格按先洗净后消毒的步骤进行操作。推荐煮沸消毒。消毒完毕的餐具等应立即做好密闭保洁,防止二次污染。
第三十四条 食品留样。应对食物成品进行及时留样,每餐每道菜的留样食物重量应不少于125 克。
留样食物用专用容器存放,存放留样食物的容器应经过清洗消毒,留样食物应加盖。
留样食物冷却后,存放于0℃—8℃的冷藏设备中。
留样食物应按就餐日期分开并标注餐次、菜品名和留样人。留样食物应存放48 小时以上。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食物撤回。在食物加工制作或备餐分餐环节发现可能存在潜在食品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撤回即将上桌或已上桌的食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