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规范的通知(豫政食(2)
时间:2020-07-23 18:4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聘任,会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派驻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培训、管理和使用,对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场监管部门派驻在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宣传教育,对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以及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建档与管理,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以及协助处置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农村红白理事会、农村厨师协会等基层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融入村规民约,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村民自治管理,不断延伸管理触角,拓展管理视野,构建更加紧密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八条 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负责收集掌握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督促举办者、承办者及时备案,发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告知书》,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
第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义务,及时、如实报告集体聚餐基本情况,主动接受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第三章 分类指导
第十条 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本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向村(居)委会报告备案并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一条 就餐人数101人至200人的,本村(社区)村(居)委会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报备,乡镇(街道)政府通知驻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二条 就餐人数在201人以上的,本村(社区)村(居)委会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乡镇(街道)政府向所在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组织进行现场指导。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帮厨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以及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及承办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学习,经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
第十五条 场所设施应具有与聚餐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食品加工、贮存、保温、冷藏、冷冻设施设备要清洁、完好。
第十六条 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承办者宜制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控制要求等相关制度并贯彻实施。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符合饮用水要求。
第十七条 加工制作时要对原料采购至成品供应的全过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应具备食品安全和质量意识,加工制作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章 前期准备
第十八条 掌握基本情况。确定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类型、日期、餐次、就餐人员情况(包括就餐人数、就餐人员的构成、分布地区、宗教信仰和饮食习惯等)。确定举办者的经济承受能力、餐费标准及对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制作的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签订服务合同。农村集体聚餐承办方应与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制作服务订单协议,明确加工制作服务的相关内容和收费标准。协议明确为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购买食材的,承办方应对举办者采购食材进行指导,提醒举办者采购食材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及时索证索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