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市监特食字〔2(2)
时间:2020-06-16 16: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5。设备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相关设备的材质、采购、设计、安装、使用、监测、控制、清洗、消毒及维护等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备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
6。设施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相关的设施信息,包括原辅材料贮存车间、预处理车间、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检验室、供水、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通风、照明、仓储、温控等设施的基本信息,相关的管理、使用、维修及变化等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施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
7。人员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相关人员的培训、资质、上岗、编组、在班、健康等情况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履职信息关联,符合相关规定。明确人员各自职责,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原辅材料采购、技术工艺、生产操作、检验、贮存等不同岗位、不同环节,切实将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的具体人员,记录履职情况。根据不同剂型保健食品生产特点,确定关键岗位,重点记录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8。销售信息。企业应当建立保健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保健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出厂保健食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9。召回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召回记录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保健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来源、发生召回原因、召回情况、后续整改方案、控制风险和危害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10.销毁信息。企业应当建立销毁处理工作机制,记录对召回保健食品或不合格原辅料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时间、地点、人员、产品名称、数量、处理方式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现场监督的,还应当记录相关监管人员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企业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可继续销售的产品,应当记录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11.投诉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及投诉,如实记录相关保健食品的安全、处置情况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应当记录的运输、贮存、交接环节等基本信息
1.运输信息。包括由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相关运输企业,或其他负责保健食品运输企业的运输行为。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记录管理制度,记录运输相关信息,包括运输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批次、交通工具、运输时间、运输人员及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双方交接情况等保障保健食品安全的运输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的,还应当记录运输过程的相关信息。
2.贮存信息。包括由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异地贮存采购的原辅材料和成品,相关的贮存企业,或其他负责保健食品贮存企业的贮存行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健食品贮存记录管理制度,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包括贮存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批次、入库、出库、仓库管理、双方交接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保障食品安全贮存要求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贮存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
3.交接信息。交接环节是指保健食品在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交付接收过程。应当保证各生产企业建立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与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原辅料及包材供货商的追溯体系有效衔接,并保存相关凭证。
交接环节保健食品的一进一出,即不论物权归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均需记录一进一出交接信息。应当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要求记录的信息基础上,记录交接的时间、地点、人员、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保健食品在不同主体间流转有序,确保质量安全。
四、信息记录、保存和衔接
生产企业信息的记录与保存,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信息链条的衔接是根本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