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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市监特食字〔2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

 

  信息化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公众消费安全,服务保健食品产业发展,提升我区保健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计划通过两年时间,建设完成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形成从原材料采购、生产、仓储直至出库的信息追溯链条,实现保健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企业建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履行追溯责任。

 

  (二)部门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三)分类实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存在差异、企业规模水平参差不齐,信息追溯系统的建立既要坚持基本原则,也要注重结合保健食品行业发展实际,分类实施,逐步推进,讲究实效。

 

  (四)运行有效。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结合各自特点,不断完善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定期组织追溯体系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追溯体系有效运行。

 

  (五)统筹协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与政府管理平台对接、协调的前期准备工作,为日后企业的信息追溯系统与政府平台有效衔接打好基础。

 

  三、追溯信息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记录全程质量安全信息是建立保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一)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

 

  1。资质信息。企业应当提供主体登记证明文件、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凭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等文件。

 

  2。产品信息。企业应当记录生产的保健食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及标准内容、产品配方、技术要求、生产工艺、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应记录变化的时间和内容等信息。应当将使用的保健食品标签实物同时存档。

 

  3。原辅材料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入库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确保记录内容上溯原辅材料前一直接来源和产品后续直接接收者,鼓励最大限度将追溯链条向上游原辅材料供应及下游产品销售环节延伸。

 

  4。生产信息。企业应当记录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原辅材料贮存、出库、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二是生产过程相关信息(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三是成品入库、贮存、出库、销售等相关信息;四是生产过程检验相关信息,主要有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及检验人员等内容,包括原始检验数据并保存检验报告。

 

  企业要根据不同剂型保健食品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等,确定需要记录的具体信息内容,作为企业生产过程控制规范,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企业对相关内容调整时,应记录调整的相关情况。

 

  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贮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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