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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3)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按照财政事权划分的原则,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充分发挥其引导撬动作用,广泛吸纳各方资金,形成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结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青海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创建等重大农业工程项目,出台推动国家、省、市、县级农业农村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等项目奖补政策,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完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等社会力量、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农村标准化建设。创新金融支农服务,探索完善新兴信贷模式;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结合实际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支持农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推动金融与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深度融合。

 

  (三)实施绩效评估。各地区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依据农业农村标准化项目建设的主要指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层层推动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增强目标考核、项目实施进度监管力度,强化结果运用,确保农业农村标准化项目全面完成。

 

  (四)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实用人才培训体系,有计划、分层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农技推广人员、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农村实用人才进行农业农村标准化知识培训,着力提高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标准化生产水平,提高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标准化管理意识,提升农业农村标准化人才队伍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多渠道的农业农村标准化咨询服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把实施标准化列入技术推广工作计划,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农村标准化推广活动,努力提高我省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水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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