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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

  (四)稳步推动农产品品牌标准化工作。开展农产品品牌培育、评价与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健全优化一批提质导向的绿色标准,支持制定一批带动产业升级的优质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为品牌培育奠定基础。稳步推进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推介。深入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围绕独特品质保持,突出“一标一品一产业”,建立健全“省级统筹、县级实施、部门督导”的实施机制,加强生产基地和原生态品种繁育基地建设。加强品牌建设和特色文化传承,打造一批农产品地理标志推动乡村产业振兴、脱贫攻坚的样板。推动形成一批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实现优质优价,提升“青字号”品牌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五)扎实推进扶贫标准化工作。推进产业扶贫标准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符合贫困地区产业资源环境禀赋的高效绿色种养模式和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深入实施特色农产品营销、科技扶贫服务、脱贫带头人培训、新型主体培育、产业提升保障等行动,以优质、安全、绿色为导向,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全力推进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探索开展农业农村文化建设标准化工作。开展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和农村科普标准化工作,深入挖掘农村特色文化及传统农耕文化蕴含的优秀精神,培育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标准化建设,发展乡村文化新业态,推动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发展,实施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工程,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浸润作用。优化农村公共文化资源配置,繁荣农村生活,活跃农村文化市场,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

 

  (七)着力夯实乡村治理与农村民生领域标准化工作。加强乡村治理,开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以农村环境监测与评价、村容村貌提升、农房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厕所建设改造、乡村文化旅游服务等为重点,制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标准。推动农村事务公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促进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升,补齐农村公共服务短板,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

 

  (八)积极创新标准化服务方式。激发公益性标准化研究机构生机与活力,依托部分综合实力较强的农、林草、牧、渔业等研究机构,加快培育各类涉农标准化服务机构,积极营造有利农业农村标准化创新发展的环境,扶持培育农产品安全检测与标准技术创新团队,把效益显著的农业标准研制项目列入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范围,促进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支持农业、林业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供标准化服务,鼓励相关学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提供标准化服务。支持标准化服务业市场化发展,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区域(领域)服务与推广平台,推动农业农村标准化有效实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民政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依托省标准化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完善本地区部门分工协作、合力推进工作机制,将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推进本地区农业农村标准化建设意见,编制农业农村标准化建设中长期规划,提出具体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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