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2)
时间:2020-06-12 18: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应以自有品牌进入市场,开展食盐销售业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在证书载明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或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贴牌”生产。
(三)规范跨区经营企业经营行为。跨区经营食盐的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盐业主管部门,盟市盐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报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
(四)规范食盐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销售食盐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保质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销售食盐的品种、名称、盐碘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五)规范食盐进货查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应当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食盐出厂质量检测报告等,取得并保存增值税发票等相关合法有效凭证。
四、保证加碘和未加碘食盐供应
(一)保证加碘食盐供应。在碘缺乏地区,应当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缺碘地区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市场销售的加碘食盐的碘含量及标注应当符合食用盐相关国家标准。食品加工企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使用加碘食盐,食品加工企业使用未加碘食盐的应当在食品标签上注明。
(二)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为保障未加碘食盐有序供应,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由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开遴选未加碘食盐供应商,负责全区未加碘食盐统一供应。
在碘缺乏地区,未加碘食盐的销售采取“分区设点、挂牌销售、社会公示、消费提醒”供应措施,销售网点由盟市盐业主管部门组织旗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满足需要、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应实行停供加碘食盐、供应未加碘食盐策略。未加碘食盐由选定的供应商负责定向供应,精准投放,防止未加碘食盐流入周边碘缺乏地区。目前,全区水源性高碘地区分布于4个盟市4个旗县9个乡镇(苏木、管委会)的91个行政村(嘎查、居委会)。全区水源性高碘地区的确认和调整,以自治区卫健委公告为准,旗县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告结果,对未加碘食盐供应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对未加碘食盐销售监管。各级盐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保障未加碘食盐供应、保证合格碘盐覆盖率、消除缺碘和高碘危害成效等情况,对未加碘食盐供应商、销售网点实行动态管理。除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公告的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外,其他任何企业和零售商户不得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
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应通过消费提示、警示等方式,提醒消费者遵照医嘱等购买未加碘食盐,并加强对科学补碘、防止缺碘和高碘危害知识宣传。旗县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旗县级以上发改部门应加强对未加碘食盐价格监测和指导。
盟市、旗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未加碘食盐供应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未加碘食盐销售动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作出处理。
五、落实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9〕14号)和自治区工信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工信盐管字〔2019〕14号),加强食盐储备监督检查,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供应安全。
乌海市、阿拉善盟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本级政府食盐储备体系。
五、加大食盐相关政策宣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