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06-12 18: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负责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内卫计疾控发〔2018〕17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我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卫健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6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盐业管理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申晓峰 电话:0471—6610218
传真:0471—6613017 电子邮箱:n.m.sxf@163.com
附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内蒙古自治区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内蒙古自治区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盟市工信局、发改委、卫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强我区食盐专营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
(一)完善食盐监管协作配合机制。盟市、旗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本地区食盐监管协作配合机制,加快构建权责统一、配合有力、协同高效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系,继续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推动部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交、信息共享等机制落到实处。
(二)持续开展食盐市场联合检查专项行动。盟市、旗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大食盐市场监督检查力度,持续开展食盐市场联合检查专项行动,不断总结联合检查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案,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成效。
(三)严格规范食盐专营执法。除处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以外,具备条件的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工作程序,加快建立健全盐业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防止出现过度执法、随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四)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盟市、旗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与信用监管的有效衔接,将处罚结果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对严重失信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二、完善食盐定点企业资质管理
(一)建立食盐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自治区盐
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区内食盐定点企业进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符合性检查,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建立食盐定点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技术设备设施条件、质量管理条件、企业信用信息、食盐储备管理等发生变更、变化的,要及时向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复核。对于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设备、重要设施进行改造、升级的,须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重新进行现场复核。
三、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一)规范食盐销售渠道。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或具有普货运输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物流单位)配送到终端的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并应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零售单位、用盐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行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