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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4)

  大清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超标粮食,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储粮集团公司负责处置;属于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转省级人民政府处置;属于地方事权粮食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属于企业自营商品粮的,由企业负责处置。

 

  四、数量清查

 

  (一)分解登统。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好分解登统工作。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和中储粮系统企业的商品粮统计库存,由作为统计报账单位的中储粮直属企业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上级中储粮分(子)公司进行审核,中储粮集团公司要统筹组织子公司将有关分解登统数据报送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中粮、中国供销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国家临时存储粮、商品粮统计库存,由中粮、中国供销所属区域管理公司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送至实际承储库点所在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和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企业商品粮统计库存,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分解登统。纳入清查范围的跨省储存粮食统计库存,由委托方负责分解登统。

 

  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对上述分解登统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省份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解登统表的库存数据要与统计报表核对,重点核对库点名称、粮食性质等关键信息,杜绝遗漏、重复等问题。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各省分解登统表按照在地原则进行整合,形成《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合并登统表》。合并登统表作为清查依据,不得再修改。受托方要及时将合并登统表中省外企业储存在本省份的粮食库存情况通知到所辖市(地)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在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和汇总审核的同时,要手工填写相关表格备份。

 

  (二)实物检查。要从严掌握检查标准,准确如实填写实物检查工作底稿。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2%以内的;露天囤、包围散储、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严格粮食实物检查密度校正修正系数取值。原则上,稻谷密度测量使用0.5m3、大豆使用1m3的木质特制大容器,以减少实物测量的误差。对于不同储存年限的粮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对空仓、正在出入库作业的仓房(货位),要实地查看,核查有关原始记录后确认。

 

  严格熏蒸作业库存粮食检查。普查期间,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确需熏蒸作业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熏蒸报备手续。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要首先查阅熏蒸报备手续是否齐全、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通过检测磷化氢气体浓度、佩戴空气呼吸器入仓查看等方式予以查验;经核查确属正在熏蒸的,不再进行实物检查,相关情况在检查底稿上备注说明;委托所在地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待熏蒸散气结束后,再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对以熏蒸为名规避检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处理。

 

  (三)账务检查。要通过对承储企业粮食库存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银行资金台账及相关原始凭证、票据资料的查阅,并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对比,核实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认定清查时点承储企业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实际库存数量和相关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准确如实填写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对虚报库存、短库、虚假购销(轮换)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彻查,严肃追责。

 

  (四)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自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同时手工填写备查;市(地)普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逐级汇总上报;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汇总的,本省所有政策性粮食须在中储粮分公司涉密内网上进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结果,另行汇总。各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对清查结果逐级严格把关;对数据汇总中发现的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质量清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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