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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

  (二)清查范围。大清查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

 

  2018年国家确定的试点市(地)原则上不再纳入普查范围,试点市(地)由统计报账单位对2019年3月31日24时大清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逐级上报至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试点市(地)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对2018年试点普查结果与全面清查时点合并登统数据进行比对,就粮食库存变动情况随机进行抽查复核,并将结果上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三)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纳入清查范围的商品粮和地方储备成品粮是否清查质量,由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自行确定。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三、实施步骤

 

  2019年大清查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汇总整改五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准备阶段(4月10日前)

 

  1.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各地要逐级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协调机制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对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大清查实施方案,对各阶段清查任务、各级清查责任划分、清查人员培训调配、督导检查、案件核查、经费使用、宣传报道、清查纪律等作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要组织对各阶段检查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使检查人员准确掌握大清查的任务要求、各环节检查方法和大清查软件操作使用方法。对跨省储存粮食,委托方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于4月4日前向受托方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办理委托清查手续。

 

  2.准备相关资料。地方各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中储粮分公司负责向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辖区内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管理的主要文件,以及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等资料;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同级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法规文件,地方政策性粮食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2019年3月31日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分企业、品种、性质)。

 

  3.企业准备工作。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要认真做好分解登统工作。要全面准确做好仓房(货位)登记、清查器具和扦样设备配备、业务资料整理、粮堆形态整理、自查人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等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底前)

 

  1.企业自查。企业自查是落实大清查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纳入大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大清查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委托企业与代储企业要对实际储存库点粮食自查结果认真核对。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县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查。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承储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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