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3)
时间:2019-04-07 22:4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2.政府督导。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要组织市(地)、县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要统一制定督导工作方案,明确督导内容和任务,统筹督导检查力量,防止层层督导、重复督导。自查督导要及时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等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为普查阶段突出重点打好基础;同时,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普查阶段(5月底前)
1.普查组织。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各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具体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要统筹安排检查力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择优安排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县(区、市)的检查工作。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的普查,可由市大清查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实施。
2.普查方式。对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地方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对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普查组应将普查结果进行汇总,报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的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普查要突出对辖区内重点粮食品种、问题多发区域、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储粮委托或租仓储粮企业,以及重大问题线索的检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在组织市(地)开展普查的同时,要将省级检查力量集中部署到重点市(地),不得以面上的宽泛督导代替具体检查。
3.结果报送。普查结束后,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负责普查数据分析、汇总和录入,及时向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普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四)抽查阶段(6月20日前)
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组要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情况汇报,抽查结束后要进行情况反馈。
(五)汇总整改阶段(6月至12月)
1.审核汇总。6月底前,受托方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对跨省储存粮食清查结果,在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提交的同时,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委托方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7月底前,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汇总全省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包括委托外省清查的跨省储存粮食),各省级人民政府向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10月底前,国家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清查结果,以储存货位为基础,按照管理责任主体形成全国分区域、分品种、分性质的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状况普查数据库,为今后建立粮食库存监管长效机制打下基础。
2.问题整改。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梳理汇总普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强化整改问责力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督促承储企业限期报送整改结果,同时将问题清单报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报送整改结果。要建立重要问题挂牌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整改。12月底前,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中储粮集团公司要组织将问题清单所列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案件核查处理到位,并向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告整改处理情况。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