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
时间:2020-06-11 15:3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五)开证要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宣传培训。2020年3月-12月,各区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协管员和种植养殖生产者参加“农安公益实训讲堂”关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系列线上培训,发放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做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全覆盖、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全覆盖。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摆放宣传展板、张贴相关宣传彩图,做到醒目易懂,并利用微信公众号、相关媒体进行合格证宣传,实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扩大消费者知晓度。2021年1月-12月,加强规模化生产主体培训指导,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全面培训指导,持续开展宣传报道,增强合格证制度的认同感。2022年1月-12月,加强种植养殖大户、小农户等主体培训,营造社会共同落实合格证制度的共治氛围。
(二)推进制度实施。进一步健全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生产主体数据库,完善生产主体信用档案,实施开证制度。2020年5月-12月,各区启动试行合格证制度,重点指导“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区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主体,推进规模化主体按要求开具合格证。2021年1月-12月,推进规模化生产主体全面实施合格证制度,全面覆盖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依托合格证制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2022年1月-12月,巩固规模化生产主体合格证制度实施效果,重点推进种植养殖大户、小农户等主体开具合格证。
(三)强化日常检查。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将核查合格证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既要检查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防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虚假开具合格证的、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的生产主体,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检频次,依法查处,特别是对冒用他人名义、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五、推进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市农业农村委成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强化统筹协调。各区要高度重视试行工作,成立合格证制度试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措施,细化任务分工,建立试行工作责任制,保障工作抓紧落实。
(二)加强保障支持。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将必须的设施设备支持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财政预算,加强工作力量,强化人员保障;要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技术服务、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讲和业务培训,逐步构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确保合格证真实开具、有效使用。探索建立合格证制度与农业项目补贴、示范创建等挂钩机制,对率先试行合格证的种植养殖生产者提供政策倾斜和项目支持,2021年起,将实施合格证制度作为经营主体申报各类项目、资金的必备条件。
(三)加强绩效考核。农业农村部已将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纳入食品安全考核评议、质量工作考核、部延伸绩效考核。同时,此项工作已列入本市2020年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开展考核,各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试行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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