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3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3)
时间:2020-06-01 17:4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2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临汾市尧都区顺芳生肉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猪肉(后腿)133.8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查供货商为尧都区计俊生生肉经销部,导致不合格原因在养殖环节。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面包蟹(海水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7日的面包蟹(海水蟹),经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于2019年11月2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面包蟹(海水蟹)27.42公斤,已销售5.24公斤,库存(未销售)22.18公斤,封存22.18公斤。经查不合格产品来源于北京吴记荣耀海产有限公司,临开分局依职责通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一、霍州市秀水街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秀水街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2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霍州市秀水街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16.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查,不合格产品来源于临汾市尧都区馨阳农贸市场阳阳蔬菜批发部,霍州市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管局。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二、霍州市秀水街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秀水街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的香蕉,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2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霍州市秀水街超市10月30日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10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查,不合格产品来源于:临汾市开发区小林水果批发部,霍州市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临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三、临汾市尧都区文凤水产店销售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市尧都区文凤水产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的鲫鱼,经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临汾市尧都区文凤水产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鲫鱼21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查供货方为临汾市尧都区广宣街市场吉庆市场部,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问题不在该环节,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四、临汾市尧都区文凤水产店销售的小河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