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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全面禁止食用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04-29     来源:河北人大    浏览:271    

  为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河北省全面禁止食用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若干规定(草案)》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5月22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北大街38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 编:050051

 

  电子信箱:fgwfgyc@163.com

 

  传 真:0311-87802272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

 

  河北省全面禁止食用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若干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禁食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第三条【禁止猎杀】  禁止猎捕、捕捉、杀害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捕捉野生动物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或者狩猎证,并依法进行猎捕、捕捉活动。

 

  第四条【禁止非法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繁育、饲养、交易、利用、运输、携带、走私、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

 

  酒楼、饭店、山庄、农家乐、会所、食堂、餐厅、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一切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第五条【禁止非法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餐饮场所、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场所或者服务。

 

  第六条【合法利用】  因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禁止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七条【名录制度】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名录,及时制定、调整本省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野生动物养殖户和经营者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一定补偿。

 

  对于禁止食用后停止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物种的习性和特点,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实施放归自然、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委托代养或者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等措施进行妥善处置。对于确实不能采取前述措施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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