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3)
时间:2020-04-29 11: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二十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建立现场核查组长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库和专业技术人员库,并根据设区市核查工作量和人员情况合理安排片区。
(二十二)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组选派遵循“区域就近、随机选派”的原则,运用信息化监管平台,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选派。现场核查组由1名组长、1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和1名当地监管人员组成,其中当地监管人员由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部门选派。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调味品(食盐)现场核查的人员管理另行规定。
七、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劳务费
(二十三)各许可机关或审查组织部门应将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有关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谁选派、谁付费”的原则,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经费。
(二十四)各许可机关或审查组织部门应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或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在现场核查期间,对核查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给予实报实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给予支付。
(二十五)各许可机关或审查组织部门应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财〔2018〕2号)的标准要求,支付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劳务费。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二十六)首次申请或增加食品类别的现场核查,应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项目应涵盖产品执行标准有关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报告时效期为1年(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至项目申请受理日期)。由生产者自行检验的检验报告,应核查其检验能力。
(二十七)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每个产品应有对应的产品执行标准,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的备注栏里予以标注标准编号(特殊食品另行规定)。
(二十八)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不需要现场核查的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十九)全面推行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一网办理”,强化全过程信息化。准予生产许可的,申请人可向许可机关申请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许可机关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纸制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十)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自行废止。
各级许可机关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许可权限,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细化实化政策举措,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