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
时间:2020-04-29 11: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十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试行“先证后审”的审批机制。“先证后审”,即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许可变更、许可延续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许可机关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先证后审”审批流程图》(附件3)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申请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1个月内,由许可机关或审查部门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通过时,许可机关应及时撤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试行“先证后审”的食品类别有8类,具体包括:粮食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鲜湿类米粉除外),调味品(除食盐以外),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
(十三)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试行部分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低风险食品生产者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许可变更、许可延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书(模板)》(附件4),承诺其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食品类别有3类,具体包括: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通过告知承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撤销生产许可证或向许可机关提出撤销申请。
五、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事项
(十四)除了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食品类别和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的生产许可,如其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不再进行现场核查以外,其他的食品类别首次申请或增加类别的变更,均需要组织现场核查。
(十五)以下16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延续换证时,应当组织现场核查,具体包括:粮食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鲜湿类米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食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罐头,速冻食品,酒类,食糖,水产制品,糕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食品。其他类别的食品在延续换证时是否组织现场核查,由各许可机关自行确定。
(十六)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自治区级(含)以上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合格累计2次或监督检查(含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飞行检查和质量体系检查)不符合被责令停产累计2次,以及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延续换证时,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十七)除特殊食品外,同一食品类别增加生产品种明细的变更,只对不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品种明细中没有具体产品名称的“其他”类食品组织现场核查。
(十八)生产者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产品执行标准变更、住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不含迁址名称变更)等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变更事项,一律不组织现场核查。
六、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核查员管理
(十九)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组建全区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员库。现场核查组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必要时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核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十)许可现场核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专业基础知识,自愿参与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并通过有关考核或考试。其在参加许可现场核查工作期间,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由所在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