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4-29 11: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结合广西实际,现就我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机关职能划分
(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设区市、县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需要调整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三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员的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或其他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由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具体负责。
2.负责全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负责全区食品生产许可数据的维护和许可信息公开的技术支持,负责与市场监管总局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的数据衔接。由科技信息处具体负责。
3.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组选派、审批、发证、撤销、注销、存档等工作。由相关处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设区市、县(市、区)级许可机关
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组选派、审批、发证、撤销、注销、存档等工作。
(三)各级食品生产许可机关应进一步优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促进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高效运行。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图》(附件1)的审批流程和时限要求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批。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划分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三级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划分如下:
(四)自治区(3大类2小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
(五)设区市(19大类):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六)县(市、区)级(10大类):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除食盐以外),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蜂产品。
设区市、县(市、区)级设立的行政审批局或自贸区(开发区)可以根据当地政府授予的职责,依法在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接受自治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设区市不得再以委托或下放的方式调整辖区内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划分,调整时间以公告为准。
三、关于不同许可权限的审批
(七)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许可权限分属不同层级的许可机关的,可参照《不同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审批流程图》(附件2)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批。
(八)受理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应根据“一个窗口办理、依权材料审查、联合现场核查、分级负责审批”的工作机制,负责分送申请材料、安排联合现场核查和必要时的集中听证、收集联合许可机关的许可决定书、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工作。
(九)受理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可凭联合许可机关的《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中的产品信息表,对通过现场核查的食品类别,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予以发证。
(十)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申请,受理许可机关与原发证部门不同的,原发证部门应凭受理许可机关《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中的产品信息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发放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受理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或原发证部门应在收到《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不同许可权限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以最后作出许可决定的日期为准。
四、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的特别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