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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公告(3)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管理工作中,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失信主体当事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不得滥用职权、故意损害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瞒报、谎报相关信息。对已知失信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而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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