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公告(2)
时间:2020-04-21 10:3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主体在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认定为C级且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被行政、司法机关予以处罚的,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
(一)两次以上违规使用禁用、限制使用农(兽)药的;
(二)因生产的农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出其他重大问题,情节严重,给社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其他违法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认定为C级且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被行政、司法机关予以处罚的,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的;
(二)所生产经营投入品,两次以上经查认定含有禁限用成分的;
(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给农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出其他重大问题,情况节严重,给社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其他违法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建立农业市场主体库。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农业市场主体信息库。
(二)信用征集。按照有关规定,对山东省区域内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市场主体实施信用信息征集和动态管理。
(三)初步认定。信评办根据基础信息记录,形成红黑名单初步认定对象。
(四)信息核实。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初步认定信息进行核实。列入黑名单的需书面告知拟列入对象。
(五)公示公布。信评办组织专家对核实后的生产经营主体信息进行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后无异议,通过正式文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系统予以公布。
第九条 红名单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生产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主体类别(农产品生产主体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文书文号、公布日期、生效期限等。
黑名单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生产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主体类别(农产品生产主体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失信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行政或司法机关名称和日期、黑名单有效期等。
第十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守信主体,在红名单生效期限内,减少产品监督检查频次,支持参与农业系统有关表彰奖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行联合守信激励。
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黑名单生效期限内,加大产品监督检查频次,扩大抽检范围;约谈法定代表人,责成直接负责人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取消有关认证,实行联合失信惩戒。
第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期限为长期,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列入红名单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当红名单对象信用等级下降且保持6个月以上,取消红名单资格,两年内不得列入红名单。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期满后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检查,当事人对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的,从黑名单中移除,相关信息作为信用档案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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