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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04-21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234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我厅拟定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


  请于4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邮箱:sdsnytzjc@shandong.cn,电话:0531-67866091。


  附件: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17日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包括农产品生产主体(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或初加工业主体,以下同)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


  农产品生产主体是指,在山东省区域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活动,并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在山东省区域内从事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综合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良好诚信生产经营和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分别纳入“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建立评审专家组,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情况以及红黑名单认定条件进行评审。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主体在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认定为AAA级且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


  (一)连续三年以上生产证照齐全,未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二)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现生产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四)农业标准化生产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或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的情形。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认定为AAA级且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


  (一)连续三年以上生产经营证照齐全,未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二)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现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业投入品;


  (三)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推行农业投入品连锁式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的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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