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3)
时间:2020-03-29 16:5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3.主要任务。加强渔业渔政同公安、市场监管、工信、网信等部门联动协同执法,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及链条,创新执法检查形式,严厉打击违法制造、销售电鱼相关器具行为,并依法取缔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渔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加强电鱼活动多发频发,特别是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水域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
4.相关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构建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渔政、公安、市场监管、工信、网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执法,社会组织和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水利部门的合作,落实将执法行动纳入地方“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相关工作。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于使用资源破坏强度大的电拖网作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涉案电鱼器具和“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标准流程,强化渔业生态补偿和公益诉讼,通过典型案件以案说法,提高法律震慑力。
承担单位: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五)中俄边境水域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明水期。
2.行动目标。加强中俄边境水域渔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越界捕捞行为,保护渔民合法权益,树立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
3.主要任务。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兴凯湖等中俄边境水域,抓好布控和水面巡查,采取科学布控、分片包段、蹲点驻守等方式,重点打击边境水域电鱼及渔民越界捕捞等违法行为,发现渔民违法越界案件,应及时按相关程序逐级上报。5-6月份和9月份,在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水域,分别开展中俄渔政部门春季和秋季渔政联合检查,重点打击鲟科鱼类、秋鲑违法捕捞及越界捕捞等违法行为。
4.相关要求。边境渔政执法,要注重与边防、外事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界江捕捞作业人员的审查和停船点、捕鱼作业点、滩地的联合检查,落实渔船集中停泊、专人看管、进出停泊点登记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剖析重点涉外渔业事件案例,警示边民,切实维护边境水域渔业生产秩序,有效遏制涉外渔业违法案件发生。
承担单位:边境水域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六)跨地区作业渔船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
1.行动时段。明水期。
2.行动目标。贯彻落实《渔业法》《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严厉打击捕捞渔船跨地区作业行为,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3.主要任务。充分发挥渔船作业定位监控系统平台作用,严密监控县域所辖水域生产渔船动向。依托渔港、码头及渔船集中停泊点,定期集中开展清查行动,严格排查非本地渔船;加大水上执法巡查力度,发现跨地区作业渔船一律登临检查并依法查处;充分发动、依靠群众,认真核实群众举报线索,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跨地区作业行为的渔船,依法严处。
4.相关要求。强化渔政、公安执法协同、工作会商、信息共享和案件协办,建立完善省际渔政执法联查联动机制。跨地区作业渔船查处完毕后,查处地渔政执法机构要及时向涉事渔船所在地通报案件处置情况。赫哲族因历史原因,有异地捕捞需求的,应取得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承担单位: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推进工作。“渔政亮剑2020”是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渔业执法工作两手抓、两手硬,既要把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到位,也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在满足属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及配备防护用品的前提下,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好各项重点渔业专项执法行动,尤其是中俄边境水域春季渔政联合检查、增殖放流及聚集性专项检查,确保执法安全及成效。在实施以上专项执法行动的同时,统筹安排好渔业安全生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涉渔违法违规工程、水产养殖、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水产品质量安全、渔港水域环境污染整治等相关日常执法工作。市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处级负责同志担任行动指挥部副指挥长,渔政相关处室和渔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见附件1)。联络员应按要求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调度行动成效(样表见附件2,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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