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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3)

  第十八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从事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的队伍、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鼓励推行电子登记。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申报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或电子形式):

 

  (一)登记表;

 

  (二)专业加工服务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联系方式;

 

  (三)拥有的设施设备清单;

 

  (四)从业人员名单以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情况等(复印件);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向专业加工服务者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纸质或电子形式),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名单在辖区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承接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举办者出示登记证明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与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承接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应在举办前2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

 

  (五)在餐饮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

 

  (六)督促、配合集体聚餐举办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将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七)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在承办农村集体聚餐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接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农村集体聚餐;

 

  (二)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农村集体聚餐;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专业加工服务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考核,鼓励实施风险等级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州制定)。

 

  对一年内承接农村集体聚餐两次没有报告或因承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取消其承办资格。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聚餐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会(社区),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餐馆、食堂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上门提供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城区自办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城区上门提供家庭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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