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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2)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应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并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从业人员应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自己举办或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农村集体聚餐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体聚餐加工场地和食品贮存地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它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烹饪加工不宜设在露天场所,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

 

  (二)集体聚餐加工服务人员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举办者或承办者负责对临时加工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工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四)加工用水应使用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或安全的井水,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洗手及蔬菜、肉类、水产品等宜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五)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六)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辖区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等紧急措施,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章 报告管理

 

  第十五条 对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告,下同),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登记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情况。

 

  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举办者、受聘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组织人员对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内容和举办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要求举办者或承办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每餐次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不包含5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每餐次就餐人数在500人(包含500人)以上1000人(不包含10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每餐次就餐人数1000人(包含1000人)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请当地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指导。

 

  第四章 专业加工服务者的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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