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
时间:2020-03-26 17: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20-03-25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432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规制度,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形成《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4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18号308室(邮编:610017),并注明“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1804961551@qq.com。
附件: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
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以及从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聚餐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方式);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方式等形式。
本办法所称专业加工服务者,是指应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以及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从事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如“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指导服务、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七条 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负责组织对专业加工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指导制定本行政区域专业加工服务者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会同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
第八条 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九条 鼓励成立农村流动厨师协会组织,加强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引导和督促农村流动厨师依法、诚信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条 鼓励通过参加食品安全保险,转移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
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农村集体聚餐及专业加工服务者实施在线监管。
第二章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要求
第十一条 非自己加工的举办者应选择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专业加工服务者承办集体聚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