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酰神经氨酸)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5号(3)
时间:2020-03-19 12: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估,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企业内控技术要求检验合格。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制度,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并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制定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相关工作规范,确保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在必要时及时清除废弃物。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料、半成品、成品出厂和型式检验的管理规定。成品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执行标准规定出厂检验要求及项目时,应按标准规定执行;当执行标准未规定出厂检验要求及项目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感官、水分、N-乙酰神经氨酸、pH、净含量、菌落总数(标准有此项目的)、大肠菌群(标准有此项目的)。
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具有开展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规定项目的检验能力。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仓储制度,发现异常时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各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文件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 企业按所申报品种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生产原辅料应有产品标准或制定内控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