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酰神经氨酸)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5号(2)
时间:2020-03-19 12: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的产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产品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通常需要检验的项目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感官、菌落总数[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天平(0.1g)、恒温培养箱],大肠菌群[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天平(0.1g)、恒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按需要)],N-乙酰神经氨酸(高效液相色谱),PH值(pH计),水分[分析天平(0.1mg)、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等,或水分快速测定仪],净含量(电子秤或天平)。
第四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应符合工艺、清洗的需要。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相应新食品原料的公告要求,并应与产品执行的标准相适应。基本工艺流程为:配料混合、灭菌、发酵培养、过滤、灭菌、水解、提纯、包装等。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关键控制环节进行控制,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内控标准要求;食品原料中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的规定;进口原料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含加工助剂)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调配混合工艺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和数量。原料经核对信息无误后准确称量,按规定顺序投料。
发酵用菌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种、发酵、培养等都应严格按工艺要求操作,严格控制培养基成分、培养温度和培养时间,防止菌株变异和杂菌污染。
灭菌、水解工艺应严格监控温度、时间等工艺参数,对灭菌效果进行监控并记录。
包装工艺应设置异物控制措施;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充填包装;封口后对产品外观、净含量、密封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人员核查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有关事宜的公告》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检验人员应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能力。
第十八条 生产人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规定,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和佩戴首饰、手表和携带手机。
第十九条 从事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当直接接触原料及产品的加工人员患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六章 管理制度审查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要求,同时满足本方案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关键控制环节的卫生监控制度、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附录《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防止化学污染管理制度及防止异物污染管理制度及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使用制度,防止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物理、化学污染。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在上岗前接受卫生培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确保培训计划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