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食盐管理条例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2)
时间:2020-03-19 11:1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九是促进了市场竞争,激发企业活力。还原了生产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赋予其生产、销售自主权、定价权和自有品牌权,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销售活动。《条例》取消了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本行政区划内销售的规定,使过去大量视为“私盐”的跨界销售合法,减少不必要的稽查,打破贸易壁垒。取消食盐国家指令性计划,由企业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做到以销定产。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打通流通环节,做到货畅其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的食盐市场。
《条例》呈现四个亮点
一是牢守底线,突出食盐质量安全。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条例》把食盐质量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将被“零容忍”。在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方面,对食盐质量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数额,明确了违法经营企业退出机制和行业禁入等措施。
二是夯实基础,着力强化民生保障。食盐是生活必需消费品,其供应安全与否关乎社会稳定。《条例》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更加注重增强人民群众的改革获得感。规定了未加碘食盐的零售经营者应当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未加碘食盐作出专门提示;在保持价格稳定方面,增加了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当食盐价格发生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的规定。在保障供应方面,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同时规定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在加强储备方面,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并保持合理库存。
三是科学补碘,加强预防和检测。《条例》明确了贵州省执行的食盐碘含量国家标准、食盐碘含量检测和碘缺乏地区的划定、预防和检测工作。规定了各地政府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食盐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者开展食盐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盐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四是加强信用建设,明确企业高管责任。《条例》规定了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信用建设,将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国家盐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反相关规定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法律责任
一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无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是《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超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定的区域销售食盐的处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将工业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进行销售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三是《条例》第二十七条条规定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食盐零售经营者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可处以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