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食盐管理条例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
时间:2020-03-19 11:1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人民网贵阳3月18日电 笔者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保证食盐供应和科学补碘,从3月1日开始,酝酿已久、备受关注的《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正式出台了。该《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贵州省委、省政府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是确保贵州省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的制度保障,更是关系人民群众民生福祉的大事。
《条例》突出九大重点
一是明确了系列食盐管理制度。此次修订的《条例》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储备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六章共三十四条内容,基本涵盖食盐管理的各个环节。《条例》的修订为加强食盐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是完善了食盐监管体制。食盐安全是首要问题,《条例》第四条在明确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物资储备部门等部门食盐管理工作职责的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跨区域行政执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并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章节中对监督管理及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进行了调整,由盐业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管部门,以优化贵州省盐业执法及监督管理。
三是完善了食盐专营制度。《条例》再次明确规定食盐实行专营管理。食盐的特殊性和碘盐供应的社会公益性是坚持食盐专营的充分理由,坚持食盐专营就是为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完善食盐专营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按照新的运行机制修改完善条例,坚持依法治盐。二是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扶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有食盐生产企业做优做强。三是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批发经营食盐,同时允许专营企业之间展开竞争,既激发市场活力,又做到有序竞争。四是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由盐业主管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了现有食盐监管机构的作用。食盐专营体制中最重要的法规、机构、经营权限和监管职能得到完善和坚持,有利于盐行业稳定发展,逐步融入市场经济。
四是建立了食盐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条例》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时,明确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出厂食盐质量检测报告,取得增值税发票。
五是完善了食盐追溯体系。《条例》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追溯体系,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将有效提升贵州省食盐安全监管水平。
六是规范了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条例》规定因疾病等情况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选择未加碘食盐,在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前提下,严格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同时,要求贵州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信息,零售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对消费未加碘食盐作专门提示,保障特定人群对未加碘食盐的消费需要。
七是设立了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制度。食盐是一种须臾不可缺少的特殊商品,每当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总是伴随出现食盐抢购风潮,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本轮改革明确,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设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且最低库存不低于平均1个月销量。完善了食盐专营制度,克服了贵州省因不产盐带来的风险,能够有效防范食盐脱销和抢购情况发生,保障必需品供应和社会稳定。
八是明确了食盐监管辅助巡查和举报制度。《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盐监管辅助巡查制度,同时,鼓励公众对涉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这体现了社会监管、民主监管的社会共治精神,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共同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共同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admin) |